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有一定联系,均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存在,且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也存在诸多区别,在受案范围、管辖依据、审理主体、审理程序、审理原则、审级制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联系方面,仲裁和诉讼的目的都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当当事人之间出现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既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旦生效,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或者法院作出的判决,败诉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否则胜诉方可以借助司法力量实现自己的权益。
区别方面,受案范围。仲裁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的受案范围更为广泛,除了上述纠纷外,还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管辖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需要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由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诉讼实行法定管辖,由法律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选择管辖法院,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审理主体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而法官是国家司法人员,由国家任命,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审理程序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程序和规则;而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理原则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诉讼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一般公开进行。
审级制度也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