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公安对恶意诉讼立案侦查,需收集充分能证明存在恶意诉讼的证据,撰写详细报案材料并准确清晰阐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并配合调查,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并适时提供新证据。

明确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提起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在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犯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证据是让公安立案的基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恶意诉讼的各类证据,比如书证,像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等,这些可以反映出双方真实的交易情况和沟通内容,若与对方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不符,就可能成为证明恶意诉讼的有力证据;还有物证,如相关的物品等;证人证言,如果有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要及时获取他们的证言。视听资料,像录音、录像等也能直观地反映一些事实。证据要尽量全面、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

撰写报案材料也不容忽视。报案材料要详细、准确地描述案件情况。在材料中,要清晰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何时、何地发生了何事,对方在诉讼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这些行为如何构成恶意诉讼。同时,要明确指出对方可能涉嫌的罪名,如虚假诉讼罪等,并简要阐述法律依据。报案材料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清晰,便于公安机关快速了解案件的关键信息。

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一般来说,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提交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除了报案材料外,还要一并提交收集到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回答他们的询问,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要积极跟进案件进展。立案侦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此期间,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有新的证据发现,要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他们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