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情况下会计是否担责以及担责程度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会计参与、协助偷税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承担刑事责任;若会计不知情或未参与偷税,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企业偷税的事件中,会计的处境和后果有着不同的情形。首先来看行政处罚方面。如果会计主动参与了企业的偷税行为,比如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会计可能要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罚款金额根据偷税的具体数额来确定。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依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会计在偷税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是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之一,面临刑事处罚。不过,如果会计只是按照企业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操作,且没有主观故意偷税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会计对企业的偷税行为并不知情,是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被企业其他人员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了偷税活动,那么会计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会计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无过错,比如按照正规的财务流程进行操作,没有参与到隐瞒、欺骗等行为中。
会计在企业偷税事件中的责任判定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其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主观意图以及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