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后不开庭,一般通过书面审理。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会维持原判;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可能会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后并非都会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对于其他上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当上诉案件不开庭时,法院会进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主要是合议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上诉状、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来进行审查。如果经过书面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一审判决将继续生效,被告人需要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刑罚等相关内容。

如果合议庭在书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能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重新调查事实、审查证据。若合议庭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问题,也可能会直接改判。改判可能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能是加重刑罚(在检察院未抗诉且上诉不加刑原则下,一般不会加重被告人刑罚)。

刑事案件上诉后不开庭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果就会维持原判,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