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明确了赔偿方式。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
工作年限方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满一年”是指完整的一年工作时间。例如,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 2 年 3 个月,其中 2 年是完整的工作年限,应支付 2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剩下的 3 个月,由于不满 6 个月,按照规定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总共应支付 2.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女职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例如,上述工作 2 年 3 个月的女职工,正常经济补偿是 2.5 个月工资,那么违法解除时应支付的赔偿金就是 5 个月工资。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