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打架双方都动手,医药费的承担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可能是一方承担、双方按比例分担或各自承担。

在邻里打架且双方都动手的情况下,医药费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若能明确一方存在主要过错,比如一方无故挑衅、先动手且手段恶劣,另一方出于自卫进行还手,那么主要过错方通常要承担对方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医药费。例如,甲因琐事辱骂乙并先动手殴打乙,乙在反抗过程中致甲和自己都受伤,此时甲应承担乙的医药费,若乙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乙无需承担甲的医药费;若乙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则乙可能要承担甲部分医药费。

当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即双方都有一定的挑衅行为,且在打架过程中都积极参与,那么双方一般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对方的医药费。比如双方因邻里边界问题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打斗,导致双方都受伤,经公安机关或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程度各占50%,则双方各自承担对方一半的医药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受伤程度较轻且过错难以明确区分,也可能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这种处理方式在纠纷情节相对简单、双方责任难以精确划分时较为常见。

在实际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先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医药费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并依法判决医药费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