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工伤可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发生工伤后,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这对于后续的赔偿计算非常关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工会: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帮助和支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