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具体用途有以下几个方面。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多个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即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也是重要部分。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亡待遇则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产生的费用,如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场地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有助于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准确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除了上述主要用途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一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例如,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以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可能还包括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而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