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明确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当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未履行该义务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存在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密切相关,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