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没有合并,生育保险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这一举措并非是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在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从政策目的来看,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为了提升基金共济能力,降低管理运行成本。两项保险在运行管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涉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管理等,合并实施能够实现一体化运行和统一管理,提高经办效率。
在待遇保障方面,合并后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这些费用依然按照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而工伤保险是一个独立的险种,有着独特的保障功能和意义。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它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费率确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并没有参与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