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级重新鉴定一般需要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况,同样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从受理重新鉴定申请开始计算,60天内会给出鉴定结果。但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伤情较为疑难复杂、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检查结果或者专家会诊等,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可以延长30天,即最长90天会有重新鉴定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等待重新鉴定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进行必要的检查等,以确保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尽快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