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个月还没鉴定,可先确认申请流程是否合规,若已申请,可联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进度;若未申请,需尽快按规定申请鉴定。
工伤发生后,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确定赔偿等事宜至关重要。如果工伤已经过去六个月还没进行鉴定,需要分情况处理。
要确认是否已经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还未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尽快准备好相关材料去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若已经提出了申请,却长时间未进行鉴定,可能是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业务繁忙、材料审核存在问题等原因。此时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鉴定的进度情况。可以通过电话、前往办公地点等方式进行沟通,了解是否是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导致鉴定延迟,如果是材料问题,应及时补充完整。
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处理进度不满意或者认为其存在不作为等情况,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反映,比如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以便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需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