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损失承担需分情况确定,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损失承担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当存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时,由该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超速行驶,为了避免与对面来车相撞,突然转向冲进了乙的店铺,导致乙的店铺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甲超速行驶是引起险情的原因,甲需要对乙店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如,因突发洪水,丙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将邻居丁的一些木材用来加固自己的房屋,导致丁的木材受损。由于洪水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丙可以给予丁适当的补偿。

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戊为了躲避一只小狗的追赶,本可以轻松跑到安全地带,但却直接将旁边己的昂贵花瓶打碎。戊的行为就属于采取措施不当,超过了必要限度,戊需要对己的花瓶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损失的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以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