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亏损,股东一般以其技术作价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等法定情形,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运营中,技术入股是常见的出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技术入股的股东完成了技术的评估作价和权利转移等出资程序后,其对公司亏损承担的责任通常以该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为上限。

例如,甲以一项评估作价为 50 万元的技术入股某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公司亏损时,甲最多以这 50 万元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要求甲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技术入股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利用技术优势操纵公司决策,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比如技术评估作价过高,实际价值远低于作价金额,那么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股东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亏损时,未足额出资的技术入股股东要在应补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技术入股亏损时股东的责任承担要综合考虑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