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面临多方面的不利后果,包括信用惩戒、生活和工作受限、司法强制措施以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信用惩戒方面,失信信息会被纳入征信系统。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会因为其失信记录而拒绝提供服务。因为金融机构非常看重客户的信用状况,失信人员的违约风险被认为较高,所以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而且,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查询到其失信信息后,也会对合作产生顾虑,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合作机会。

生活和工作会受到诸多限制。在高消费方面,失信人员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也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在工作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会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失信人员可能因此失去工作机会。对于已经在职的失信人员,部分单位可能会根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机关会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失信人员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法院有权对失信人员进行罚款、拘留。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对其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直接惩戒。

情节严重的,失信人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失信人员一直不履行义务,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