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解聘物业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提前书面通知物业、进行交接等步骤。

发起解聘动议。业委会应在合同到期前合理时间内,如3 - 6个月,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是否解聘现有物业。这需要业委会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的决策意向。

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解聘理由、新的物业服务方案等,向业主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线上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好投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确保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书面通知物业。一旦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物业的决议,业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人。通知中要明确解聘的原因、解聘的时间等关键信息。

之后,进行交接工作。在合同到期或约定的解聘时间到达后,业委会要与物业进行交接。物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后续监督。在物业交接完成后,业委会还需要对交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交接工作顺利完成,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同时,业委会要尽快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为小区提供持续、稳定的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