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且超出15天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能再按常规程序申请再次鉴定。不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供新证据反驳鉴定结论,或者尝试向鉴定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等。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若超出了这15天的期限,通常就无法再启动再次鉴定的法定程序。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办法。如果后续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可以积极收集新的证据来反驳原鉴定结论。比如找到新的医学诊断证明、专家意见等,证明原鉴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有可能会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可以尝试向原鉴定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有义务进行复查,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若能说明合理理由,如鉴定时存在重大失误、新发现了影响鉴定结果的病情等,鉴定机构可能会考虑进行复查。不过这种复查的决定权在鉴定机构,结果也不确定。
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了解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可以突破期限限制。例如,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有可能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争取再次鉴定的机会。即使超出了15天的再次鉴定申请期限,仍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