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于工伤认定决定的,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时,各项材料都有其重要意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文件,它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工伤情况等关键内容,是鉴定机构了解案件的基础资料。

有效的诊断证明和完整的病历材料是判断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有效的诊断证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能准确反映职工的伤情。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含了职工从受伤到治疗过程中的各项检查结果,如X光片、CT报告、血液检查等,这些材料可以让鉴定人员全面了解职工的病情发展和治疗情况。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鉴定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

如果已经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官方认定,它明确了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形的,还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以证实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准备齐全且准确的材料,有助于顺利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