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地点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涉及刑事案件的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刑事案件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民事案件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些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查找。

如果是工伤的伤情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不同类型的伤情鉴定,其鉴定地点和流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