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判刑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刑期从几个月到数年甚至更久都有可能,具体需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如果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可以独立适用。

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不过,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案件,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最终的判刑结果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所以,不能仅仅依据可以取保候审这一条件来推断具体的判刑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