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相对更严重。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程度更高,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其社会危险性相对更大。

一、适用条件体现的严重程度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可以看出,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适用,说明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更为严重,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

二、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不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部分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见,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限制更为严格,其人身自由受到的约束程度更高。

三、执行方式不同取保候审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保证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等待案件的处理。而监视居住通常会指定处所进行居住监视,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甚至可能会有专人进行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司法机关的密切关注之下。这也表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更大,侧面反映出其严重程度相对较高。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