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判决后再次起诉的时间因情况而异。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不受此限制。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随时再次起诉。若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新的诉求,也可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法律对再次起诉的时间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指的是出现了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未曾出现或未被发现的情况或理由。例如,一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新情况,原告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

而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被告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第一次判决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再次起诉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比如,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况,另一方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离婚法院判决后再次起诉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