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退还了入伙钱仍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退还入伙钱这一行为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从轻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方面来看,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合同手段骗取对方的入伙钱。客观方面,需要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表现,比如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当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便之后退还了入伙钱,也不能改变其之前行为的犯罪性质。因为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完成,犯罪即已既遂。退还财物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行为。
不过,退还入伙钱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积极退赃、退赔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退还财物的行为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例如原本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可能会因为退还财物这一情节而适当降低量刑幅度。
所以,合同诈骗退还入伙钱后,犯罪行为依然成立,但退还行为会在量刑环节得到一定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