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保证合同则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定义来看,担保合同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其涵盖的范围广泛,包含了多种担保方式。而保证合同是基于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所签订的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

在合同主体方面,担保合同的主体可能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比如在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自己,也可能是第三人,债权人就是享有债权的一方。而保证合同的主体相对明确,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从担保方式来说,担保合同包含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保证合同仅涉及保证这一种担保方式,即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责任承担上,不同担保方式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来实现债权。而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责任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