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书证等多种证据来证明老婆与他人同居。具体可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获取知情人证词、查询相关记录等方式。
在面对老婆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取证方法。
视听资料方面:
第一,拍照。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拍摄老婆与他人共同进出同居住所、日常生活亲密互动等照片。比如在公共区域拍到两人牵手进入某一住宅,但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内拍照。第二,录音录像。可以录制老婆承认与他人同居的对话,或者在公共场合拍摄到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频。例如在小区门口、商场等地方,录下两人亲密的言行举止。但在录音录像时,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窃录设备。
证人证言方面:
可以寻找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等作为证人。邻居可能经常看到两人共同居住的情况,他们的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与邻居友好沟通,请求他们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或者在必要时出庭作证。物业工作人员可能掌握两人进出小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向他们了解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明。
书证方面:
一是租房合同。如果能获取到老婆与他人共同签订的租房合同,或者在租房合同上发现两人的名字,这就是有力的证据。二是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两人共同承担,且缴费记录显示地址为同居地址,也能间接证明两人同居的事实。三是书信、聊天记录等。如果老婆在书信或者聊天记录中提及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
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老婆与他人的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但这些调查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务必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确保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能够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