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取保候审程序包括由司法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办理解除手续、退还保证金等步骤。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出现特定情形时需要取消取保候审。决定解除或撤销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都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作出决定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

决定的作出与通知。司法机关决定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需送达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要及时通知执行机关,通常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要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办理解除手续。公安机关在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整个取消取保候审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取消取保候审程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