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单位申请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30日是一个较为严格的期限要求,其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义务,保障职工能够尽早进入工伤认定程序,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殊情况一般包括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因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无法及时申报等。二、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间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拖延或拒绝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这1年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会因任何原因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这个期限,职工将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什么时间内上报工伤认定(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