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期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由于其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审理期限相对较短,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要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而速裁程序则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这种程序更加高效,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的情形,如需要补充侦查等,会导致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所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具体的判决时间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