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报个税通常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查账征收的,一般需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务机关一般会按季、半年或年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周期因征收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相关规定,其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这是因为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按月或按季预缴能使税款缴纳与经营所得的实现进度相匹配。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可以确保个体工商户按照全年实际的经营所得准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会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这种征收方式下,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流程,税务机关一般会按季、半年或年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些规模较小、经营相对稳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按季征收,个体工商户只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按核定的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个体工商户应及时了解自身适用的征收方式和申报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若未按时申报,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加收滞纳金等。同时,准确及时的纳税申报也有助于个体工商户维护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