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是较为常见的工伤伤残等级,其认定需依据一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身体损伤情形,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情况。

工伤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明确规定。在这一标准中,有诸多具体情形可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等情况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面部损伤方面,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都属于十级伤残的范畴。眼部损伤中,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等情况也符合十级标准。

耳部损伤方面,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可认定为十级。口腔损伤中,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等情况属于十级伤残。

在肢体损伤方面,手损伤中,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等;足损伤中,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l00cm²等均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同样属于工伤十级伤残。了解工伤十级伤残标准,有助于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准确判断自身的伤残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十级伤残标准(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