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出具欠据应包含标题、双方信息、欠款金额、欠款原因、还款时间、利息约定、违约责任、出具日期等内容,并由欠款人签字或盖章。
标题:一般直接写“欠据”或“借条”,置于纸张顶部居中位置,让其醒目突出,便于识别文件性质。
双方信息: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定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信息能确保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双方身份明确,便于沟通和追溯。
欠款金额:明确欠款的具体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两种形式。例如“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这样能避免因金额表述不清而产生歧义。
欠款原因:简要说明欠款产生的事由,如“因购买[具体物品]产生欠款”,清晰的欠款原因有助于明确债务的性质和背景。
还款时间: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或还款期限。例如“于[具体日期]前还清”或“自本欠据出具之日起[X]个月内还清”,明确的还款时间能约束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利息约定:如果有利息,要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比如“按照年利率[X%]计算利息”,若没有利息,也应注明“无利息”,避免后续对利息问题产生争议。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应承担的责任,如“若逾期还款,应按照每日[X%]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此增强债务人的还款意识。
出具日期:写上欠据出具的具体年月日,这有助于确定债务的起始时间和诉讼时效等重要法律问题。
欠款人要在欠据上亲自签字或盖章、按手印。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证明人或担保人也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同时,为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在出具欠据时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