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出现刑事拘留30天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这样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刑事拘留30天不批捕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