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侵权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广告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是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其内容主要包括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方面。
适用情形方面,在广告侵权领域,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广告侵权行为。比如,在虚假广告侵权中,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了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就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广告活动涉及专业的制作、发布流程,消费者往往难以知晓广告制作和发布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难以证明广告主体的过错。所以,此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原本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广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该损害与广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行为人则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例如,广告发布者要证明自己在发布广告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等。
免责事由也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如果广告主体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广告内容的虚假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等。例如,广告主提供了虚假的产品资料,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后仍未能发现虚假内容,此时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就可能因无过错而免责。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平衡广告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它既保障了消费者在面对广告侵权时能够更便捷地获得救济,又促使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更加谨慎、规范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