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主要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两方面。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该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物权种类法定。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物权。例如,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类型。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一种全新的、法律未认可的物权形式。假如甲和乙约定创设一种“特殊优先占有权”,这种约定是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因为物权种类的法定性,确保了物权体系的清晰和稳定,使人们能够明确知道哪些权利属于物权范畴,便于交易中对权利的识别和判断。
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以抵押权为例,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效力范围、实现条件等内容。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这些法定内容。比如,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当事人不能约定在债务人未到期时抵押权人就可以随意处分抵押财产。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物权内容的一致性和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通过随意约定改变物权的本质和效力,从而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物权法定原则还具有重要的功能。它有助于维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因为只有法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才能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如登记、占有等)进行公示,使第三人能够知晓物权的存在和状况。同时,该原则也有利于国家对物权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