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需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主体。
一、网络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是谁
网络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是网络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如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传播盗版作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社交平台上恶意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发布者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些视频网站对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未进行审查和处理,就需要和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一起承担责任。

二、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
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通知 - 删除”规则下的责任
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权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权利人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售卖侵权商品,通知平台后,平台未及时下架商品,那么对于商品继续售卖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平台要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2、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下的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侵权内容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等。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多种情形。
1、未履行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的内容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如果其没有建立合理的审查机制,导致大量侵权内容在平台传播,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管理义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些论坛对用户发布的内容不做任何审核,导致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帖子存在,论坛运营方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2、协助侵权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等,构成协助侵权,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些软件开发者专门开发用于破解他人软件版权保护的工具,并且该工具被大量用于侵权行为,开发者就可能要和使用该工具进行侵权的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承担不同的责任。在判断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在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还可能存在更多关于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如短视频平台上二次创作作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等。如果您在网络侵权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