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缘无故让员工辞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正常结算工资至离职日。还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涉及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关于工资的结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付出了劳动,企业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结合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将工资支付到员工离职之日。例如,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计薪日为21.75天,该员工在本月工作了15天,那么企业应支付的工资为5000÷21.75×15 ≈ 3448.28元。
除了正常工资结算外,企业无缘无故让员工辞职,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如果企业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企业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比如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正常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企业需支付的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企业在无缘无故让员工辞职时,不仅要正常结算工资,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