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依然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合同是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而非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变更属于法人内部的人事变动,并不影响法人本身的民事主体资格和其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在实际情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继续承担原合同中法人一方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以及交付时间等条款。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此时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自己不是签订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接收货物或者不支付货款。
如果新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义务,那么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应正常履行,以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