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有违约金的约定、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衡量、与定金的关系等方面。其核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和秩序。
违约金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违约金可进行调整。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过分高于”,一般认为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0万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20万元,此时买方可能会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明确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避免了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点。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例如,当约定的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失时,就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