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一般在三天内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来说,明确了申请取保候审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确切的答复,避免了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等待状态,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
例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情节较轻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家属或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三天的期限进行审查并答复。如果司法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该司法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三天的期限是从司法机关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那么答复期限可能会相应延长,因为只有在收到完整材料后才正式开始计算三天的审查时间。所以,在申请取保候审时,要尽量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能及时得到司法机关的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