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处此类刑罚时,一般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单处罚金的处罚,此时就可以此为理由申请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等,那么就可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一时冲动致人轻伤,事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此理由申请取保候审。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或者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重大疾病,需要定期就医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其生命健康权,同时又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此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比如,一些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达到了法定的羁押期限,但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这时就可以此理由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