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处理过程中两个重要的环节,它们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工伤认定,这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关键步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有被认定为工伤后,才具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先进行工伤认定是因为只有确定了伤害属于工伤,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才有意义,才能依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就失去了基础。所以,工伤处理要遵循先认定后鉴定的顺序。

工伤是先认定还是鉴定(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