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农民工是否算工伤事故案件,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属于工伤事故案件;若只是劳务雇佣关系,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可能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农民工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那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按月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接受企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这种情况通常可认定为工伤事故案件。
如果农民工与雇主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即农民工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雇主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比如,农村建房时,房主临时雇佣几个农民工帮忙干活,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判断雇佣农民工是否算工伤事故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不同的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