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在山东通常是可以兼得的。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
在山东地区,这两种保险赔偿并不冲突。工伤保险的赔偿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意外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险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当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
对于医疗费用部分,如果意外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不允许重复理赔,在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意外险进行报销。对于伤残赔偿,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可以分别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赔付。比如,员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一定等级的伤残,工伤保险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意外险也会根据其伤残评定标准和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所以,在山东,员工可以同时获得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赔偿,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和减轻因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