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意外死亡,包工头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判定。
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如果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包工头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导致工人意外死亡,那么包工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举例来说,在一个建筑施工项目中,包工头没有为工人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工人因高空坠物砸中头部死亡,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就有明显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如果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相关部门可能会对包工头进行行政处罚。若包工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可能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比如在一些小型装修工程中,包工头没有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发生了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有关部门可能会对包工头进行罚款等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若包工头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包工头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人死亡,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工人意外死亡的情况复杂多样,包工头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