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撤销的合同情形主要有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这几种。
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甲误以为乙售卖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而签订合同,实际上并非该品牌,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欺诈也是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诱导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消费者发现后就可以基于此撤销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假设甲通过中介乙购买丙的房子,中介乙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丙知道这一情况却未阻止,甲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就可以撤销。
胁迫同样会导致合同可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威胁乙,若不签订合同就对其家人不利,乙被迫签订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珍贵物品,签订的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