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派出所不抓人,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以要求派出所说明不抓人的理由,若理由不合理,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其进行立案监督;还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派出所通常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当派出所不抓人时,第一步要做的是与派出所沟通,要求其说明不抓人的具体理由。派出所可能会基于一些合理原因暂不抓人,比如需要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特殊情况不宜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等。
如果派出所给出的理由不合理,或者对其解释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公安机关有监督和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职责,会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还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作出不抓人决定的派出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该决定。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伤情鉴定报告、病历、证人证言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