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并用,但需满足相应条件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买卖合同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逾期利息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时履行付款等义务,而产生的利息。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用。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原则上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因为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违约金主要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而逾期利息是基于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所产生的费用。
虽然可以并用,但也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总计不能过高。如果总计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标准来判断是否过高。例如,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来判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用是否合理。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能够明确确定,且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总和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所以,买卖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并用,但要受到司法审查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