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轻伤警察不抓人,可通过向该警察所属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要求督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及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被打达到轻伤程度时,打人者涉嫌犯罪,警察通常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抓人。若出现警察不抓人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
要弄清楚警察不抓人的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合理因素,比如证据尚未收集充分,警察需要时间进一步调查核实。这种情况下,可积极配合警方,提供更多关于事件的线索和证据,如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帮助警方尽快完善证据链条。
如果不存在合理理由而警察不抓人,可向上级部门反映。上级公安机关有监督和指导下级部门工作的职责。可以前往上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说明情况,提交被打轻伤的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要求上级部门督促原办案警察依法处理。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并可同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