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遭到破坏,破坏军婚者一般无需向军人进行民事赔偿,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军人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军人配偶可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首先要明确,破坏军婚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该罪主要是从刑事层面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对于破坏军婚的人,重点在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民事赔偿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其要向军人进行赔偿。
在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因为第三者破坏导致军人婚姻破裂,军人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军人的配偶存在与第三者同居等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军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配偶给予损害赔偿。
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为处理离婚事宜而产生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考虑到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