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侵犯公民名誉权需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考量。存在侮辱、诽谤等损害名誉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结果,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就可判定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

一、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比如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恶意丑化他人形象等。诽谤则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像编造虚假的谣言并四处传播,称某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公然性,即有第三人知晓。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损害可能是物质上的,比如因名誉受损导致工作丢失、商业合作中断等经济损失;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如受害人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焦虑、抑郁等。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不能仅依据受害人自身的感受,而要综合社会一般人的看法来确定。

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例如,某人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他人的文章后,该文章被大量传播,导致被诽谤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某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就报道了一篇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新闻,就可能构成过失侵权。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判定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

侵犯公民名誉权怎么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